海安市大公镇古贲幼儿园欢迎您!
站群导航

海安教育信息网

局直学校

角斜镇

李堡镇

开发区

大公镇

高新区

曲塘镇

雅周镇

南莫镇

白甸镇

墩头镇

手机版

大公镇古贲幼儿园陪餐管理制度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2-05-02 00:00:00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为确保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,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,保障全体师幼的饮食安全,根据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》有关规定要求,特制定本制度。

1.幼儿园食堂每餐必须建立领导或教师轮流陪同幼儿就餐制度,并制定陪餐安排表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。条件允许时将建立家委会陪餐制度。

2.幼儿园食堂每餐必须指定一名园领导或教师进行陪餐,确保当餐所提供的每一种饭菜都有领导或教师陪餐,并能听取一定比例就餐幼儿的意见,做好陪餐记录。

3.陪餐人员应在幼儿进餐之前二十分钟试餐,然后让幼儿就餐。配餐人员试餐时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、口味、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,发现异常及时处理:并对食堂环境卫生、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。

4.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,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到位。

①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、工作帽,工作人员戴首饰的,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。

②饭菜口味过淡或过重的。

③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。

5.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:

①采购有发芽土豆、四季豆、冷冻食物或含有添加剂的食品。

②饭菜质量较差,数量较少,家长反映突出的。

③其他危害幼儿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。

6.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、呕吐、腹痛、腹泻、嗜睡等明显症状,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,应当立即向园领导报告,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幼儿进行跟踪观察。

7.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,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、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,给予批评教育,对危害幼儿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、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,造成恶劣影响的,将报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。

8.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,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,由幼儿园在就管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,并做好相关工作。

9.配餐人员、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园长的意见和建议,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。

10.园长每周应至少陪餐一次。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,定期通报陪餐督查情况。

 


分享到:
【打印正文】
×

用户登录